“隐形加班”进北京高院报告为“离线休息权”撑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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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隐形加班”进北京高院报告为“离线休息权”撑腰
2024-01-24 01:01:00
支持“隐形加班”也能获得加班费,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。
  据新京报报道,1月23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,2023年,北京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,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1526件,针对网络时代“隐形加班”现象,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,保障劳动者“离线休息权”。
  报告在附件中介绍,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,有别于临时性、偶发性的一般沟通,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,应当认定构成加班,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。
  众所周知,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,线上办公、网络办公已成普遍现象。但这在便捷化的同时,也模糊了工作与休息的边界,员工权益无形中遭受损失。因而,支持这样的“隐形加班”也能获得加班费,是保障劳动者“离线休息权”的必要之举,也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。
  如前所述,线上办公、网络办公的普及,也让不少劳动者随时处于“待命”状态,没有了上下班的区别。这显然是利用互联网便利对员工权益的侵害。
  尤其是,在下班后,一些用人单位仍理所当然地利用微信、钉钉等网络方式给员工布置工作任务,并要求尽快完成,却忽视了这一“隐形加班”的事实。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员工,通常敢怒不敢言,进一步助长了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肆意妄为。
  值得欣慰的是,实践中,一些执法机关、司法机关均明确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“离线休息权”。如据报道,有员工因周末休息未及时回复领导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被辞退,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违法,应支付赔偿金。此外,也有员工居家线上办公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,享受工伤待遇。
  作为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“隐形加班”问题的案件,北京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以“提供工作实质性”原则和“占用时间明显性”原则作为对“隐形加班”问题的认定标准。此次在北京两会“两高”报告中再次特别提及,无论在单位还是在家,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,付出了实质性劳动,就应当按照加班对待。
  而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,无疑都有着示范和指导意义。这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,需要重视和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,当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加班时,就应为其支付加班费,或者按照规定调休,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同时也提醒劳动者,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,劳动者并不总是处于弱势,对“隐形加班”这类侵权行为,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,勇敢说不,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也维护一个健康、良好的劳动市场生态。
(文章来源:新京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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